“吕齐像以往一样取走了范家商社的钱,可吕家的货物却始终没有送到,一直到范家派人去催问,才知道吕齐早就已经离开了吕家,范家想要讨回货物,吕家却自认没有给付范家货物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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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
“对,权利和义务。
家师对我说过,契约一旦成立,权利和义务便因此而生,契约中的双方当事人既会享有权利,也会承担义务。
比如吕家和范家的这次交易如果不出问题,吕家就有给付货物的义务,也有取得货款的权利;而范家则要承担给付货款的义务,享有取得货物的权利。
现在的问题是,范家已经给付了货款,吕家却以契约无效为理由,拒绝给付货物。
那么吕家的主张是否正确呢?
这是解决纠纷的关键。
我听说卫子是法家名士,请卫子教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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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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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场交易中范家是无辜的,他们已经给付了货款,可吕家也是无辜的,他们并不知道吕齐会做出这样的事情,双方似乎都没有做错,这又该如何解决?”
现代有完备的民法系统,有《合同法》这样的专门法律来调整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如果还不够,最高院还会专门下发司法解释来解决这类纠纷。
可两千年前的法家却向来‘重刑轻民’,如何会懂得处理这类合同纠纷?
就算卫鞅是个不世出的法家天才,一时也会茫然。
究竟是范家错了,还是吕家错了?
似乎都没有错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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