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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3节(2/4)

报告期时间和已回购时间通常按天数计算,在不影响计算结果合理性的前提下,也可以采用简化的计算方法,如按月数计算。公司库存股不属于发行在外的普通股,且无权参与利润分配,应当在计算分母时扣除。

例5-1某公司按月数计算每股收益的时间权数。20x年期初发行在外的普通股为20000万股;2月28日系发行普通股10800万股;12月1日回购普通股4800万股,以备将来奖励职工之用。该公司当年度实现净利润6500万元。20x年度基本每股收益计算如下:

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为:

20000x121210800x10124800x11228600万股

或者20000x2120800x91226000x11228600万股

基本每股收益65002800002元

新发行普通股股数应当根据发行合同的具体条款,从应收对价之日起计算确定。一般情况下,应收对价之日即为股票发行日;但在一些特定发行情况下,两个日期可能并不一致,企业应当以应收对价之日为准。例如,企业购买一项资产,并以未来将发行的一定普通股股份作为支付对价,那么这部分普通股股数应当自资产确认之日起计入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

企业合并中作为对价发行的普通股何时计入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应当区分两种情况处理。

新增分段1对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购买方自购买日起取得对被购买方的实际控制权。被购买方在购买日以前实现的净利润包含在合并成本中,购买方能够真正控制和享有的被购买方净利润应当从购买日起计算,也就是,自购买日起购买方才将被购买方的收入、费用和利润并入其利润表中。由于计算每股收益时分母普通股股数与分子净利润的口径应当保持一致,因此,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作为对价发行的普通股股数也应当从购买日起计算。

新增分段2对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从最终控制方角度看,视同合并后形成的以合并财务报表为基础的报告主体在以前期间就一直存在,合并后以合并财务报表为基础的报告主体的留存收益包括参与合并各方在合并前实现净利润的累积金额。因此,与分子净利润口径相一致,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作为对价发行的普通股,也应当视同列报最早期间期初就已发行在外,计入各列报期间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

例5-1某公司20x年期初发行在外的普通股为20000万股;2月28日新发行普通股10800万股;12月1日回购普通股4800万股,以备将来奖励职工之用。该公司当年度实现净利润为6500万元。20x年度基本每股收益计算如下:

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为:

20000x121210800x1012-4800x11228600万股

或者20000x2120800x91226000x112=28600万股

基本每股收益65002860002元

例5-2a公司和公司分别为s公司控制下的两家全资子公司。20x年6月0日,a公司自母公司s公司处取得公司100的股权,合并后公司仍维持其**法人资格继续经营。为惊醒该项企业合并,a公司向公司的股东定向增发8000万股本公司普通股每股面值为1元。该项合并中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及合并后均为s公司最终控制,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假定a公司和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相同,两家公司在合并前未发生任何交易,合并前a公司旗下没有子公司。a公司20x6年度净利润为6400万元,公司20x6年度净利润为800万元;a公司20x年度合并净利润为8400万元,其中包括被合并方公司在合并前实现的净利润60万元。合并前a公司发行在外的普通股为2000万股,假定除企业合并过程中定向增发股票外股数未发生其他变动。20x年度a公司比较利润表中基本每股收益的计算如下:

20x年度基本每股收益840020008000021元

20x6年度基本每股收益640080020008000018元

第三节稀释每股收益

存在稀释性潜在普通股的复杂股权结构的公司,不仅除了应当按照上述第二节要求计算和列报基本每股收益外,还应当同时根据稀释性潜在普通股的影响计算和列报稀释每股收益。

一、基本计算原则计算稀释每股收益应当考虑的因素

稀释每股收益是以基本每股收益为基础,假设企业所有发行在外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均已转换为普通股,从而分别调整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以及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计算而得的每股收益。企业在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应当考虑稀释潜在普通股以及对分子和分母调整因素的影响。

一稀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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