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体
关灯
上一页 进书架 回目录    存书签 下一章

第113节(4/4)

执行价格。

假定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转换为已发行普通股而增加的普通股股数应当按照其发行在外时间进行加权平均。以前期间发行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应当假设在当期期初转换为普通股;当期发行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应当假设在发行日转换为普通股;当期被注销或终止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应当按照当期发行在外的时间加权平均计入稀释每股收益;当期被转换或行权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应当从当期期初至转换日或行权日计入稀释每股收益中,从转换日或行权日起所转换的普通股则计入基本每股收益中。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

可转换公司债券是指发行公司依法发行、在一定期间内依据约定的条件可以转换成股份的公司债券。对于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以采用假设转换法判断其稀释性,并计算稀释每股收益。首先,假设这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在当期期初或发行日即已转换成普通股,从而一方面增加了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股数,另一方面节约了公司债券的利息费用,增加了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然后,用增加的净利润除以增加的普通股股数,得出增量股的每股收益,与原来的每股收益比较。如果增量股的每股收益于原每股收益,则明该可转换公司债券具有稀释作用,应当计人稀释每股收益的计算中。

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以基本每股收益为基础,分子的调整项目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当期已确认为费用的利息等的税后影响额;分母的调整项目为假定可转换公司债券当期期初或发行日转换为普通股的股数加权平均数。

例5一4某上市公司20x年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为25500万元,期初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10000万股,年内普通股股数未发生变化。20x年1月1日,公司按面值发行40000万元的三年期可转换公司债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票面固定年利率为2,利息自发行之日起每年支付一次,即每年12月1日为付息日。该批可转换公司债券自

...

&l;/&g;
本章已完成!
上一页 进书架 回目录    存书签 下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