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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0章 汪凤瀛和梁启超(3/5)

则谓并未尝有所主张云)。

顾吾窃有惑者,古氏论中各要点,若对于共和君主之得失为抽象的比较,若论国体须与国情相适,若历举中美、南美、墨、葡之覆辙,凡此诸义,本极普通,非有甚深微妙,何以国中政客如林,学士如鲫,数年之间,并此浅近之理论事实而无所觉识,而至今乃忽借一外国人之口以为重?吾实惑之!

若曰此义非外国博士不能发明耶?则其他勿论,即如鄙人者虽学识谫陋,不逮古博士万一,然博士今兹之大着,直可谓无意中与我十年旧论同其牙慧,特其透辟精悍,尚不及我十分之一百分之一耳!

夫孰谓共和利害之不宜商榷?然商榷自有其时。当辛亥革命初起,其最宜商榷之时也,过此以往,则殆非复可以商榷之时也。(湖口乱事继起,正式大总统未就任,列国未承认共和时,或尚有商榷之余地,然亦仅矣)。

当彼之时,公等皆安在?当彼之时,世界学者比较国体得失之理论,岂无一着述足供参考?当彼之时,美、墨各国岂皆太平宴乐,绝无惨状呈现,以资龟鉴?当彼之时,迂拙愚戆如鄙人者,以羁泊海外之身,忧共和之不适,着论腾书,泪枯血尽(我生平书札不存稿,今无取证,当时要人,谁得吾书者,当自知之。吾当时有诗云:报楚志易得,存吴计恐疏。

又云:兹括安可触,驰恐难复张。又云:让皇居其所,古训聊可式。其余则有数论寄登群报也)。

而识时务之俊杰,方日日以促进共和为事,谓共和为治安之极轨,谓共和为中国历史所固有也。呜呼!天下重器也,可静而不可动也,岂其可以翻复尝试,废置如弈棋,谓吾姑且自埋焉,而预计所以自搰之也?夫使共和而诚足以亡国也,则须知当公等兴高采烈,以提倡共和促进共和之日,即为陷中国于万劫不复之时,谚有之:‘既有今日,何必当初’?

人生几何,造一次大罪孽,犹以为未足,忍又从而益之也?夫共和之建,曾几何时?而谋推翻共和者,乃以共和元勋为之主动,而其不识时务,犹稍致留恋于共和者,乃在畴昔反对共和之人。天下之怪事,盖莫过是,天下之可哀,又莫过是也!

今之论者则曰:‘与其共和而 ,孰若君主而立宪。’夫立宪与非立宪,则政体之名词也;共和与非共和,则国体之名词也。

吾侪平昔持论,只问政体,不问国体,故以为政体诚能立宪,则无论国体为君主为共和,无一而不可也;政体而非立宪,则无论国体为君主为共和,无一而可也。

国体与政体,本截然相蒙,谓欲变更政体,而必须以变更国体为手段,天下宁有此理论!

果尔则并世诸立宪国,其国体之纷更,恐将无已矣!

而前此论者,谓君主决不能立宪,惟共和始能立宪;(吾前此与革命党论战时,彼党持论如此)。

今兹论者,又谓共和决不能立宪,惟君主始能立宪,吾诚不知其据何种理论以自完其说也!吾今请先与论者确定立宪之界说,然后徐察其论旨之能否成立。

所谓立宪者,岂非必有监督机关与执行机关相对峙,而政权之行使常蒙若干之限制耶?所谓君主立宪者,岂非以君主无责任为最大原则,以建设责任内阁为必要条件耶?

认定此简单之立宪界说,则更须假定一事实,以为论辩之根据:吾欲问论者以将来理想上之君主为何人?更质言之,则其人为今大总统耶?抑于今大总统以外,而别熏丹穴以求得之耶?(今大总统不肯帝制自为,既屡次为坚决之宣言,今不过假定以资辩论耳,不敬之罪,吾所甘受也)。

如曰别求得其人也,则将置今大总统于何地?大总统尽瘁国事既久,苟自为计者,岂不愿速释此重负,颐养林泉?试问我全国国民,能否容大总统以自逸?然则将使大总统在虚君之下,而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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